如何理解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发布时间: 2016-06-17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这四项职权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没有修改党章的任务和权力;二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是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是全党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另外,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

  除此之外,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本地区党组织内的职权,是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党的职权相对应的。同级委员会的报告是对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工作的全面总结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部署,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是对本地区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和部署。听取和审查这两个报告,实际上是对本地区党组织在一个阶段内的工作进行检査监督。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决定本地区党组织最重大的人事问题。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实际上就是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党的建设重要举措等行使决定权,作出重大决策。

  这四项职权充分表明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一定区域范围内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决策机关。这种领导地位来自于本地区全体党员的授权。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在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基础上,由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本地区全体党员的意志,集中本地区全体党员的智慧。广大党员与它的关系,是经过选举形成的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本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尊重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就是尊重党员的整体意志。全体党员都应当自觉尊重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代表大会的威信,并为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作用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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