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组漫画和流行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给刷屏了,不少人由此开始重新思考为友交友之道,而这同样是党员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只讲“友谊”或“交情”而不讲纪律和原则,最终滑入违法犯罪深渊的教训,也说明了回答好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党员在与朋友相处时该遵守哪些纪律?让我们试试从新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寻找答案。
不是所有的朋友聚会都能参加
何为“朋友”?《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把“朋友”解释为“彼此有交情的人”。由此可知,出于乡土情结而在异地结识的老乡、同在一所学校求学或工作过的校友、一起摸爬滚打甚至并肩作战的战友等,都可以算是朋友。是朋友,时不时地聚个会、吃个饭、唱个歌,都是免不了的。但是,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朋友聚会都能参加,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纪律。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所谓“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而对照《条例》规定,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参加什么样的聚会,取决于聚会目的是出于正常的情义往来,还是想借机编织“关系网”,甚至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对此,党员必须始终保持强烈的党规党纪意识、高度的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
情义往来须有度
朋友之间情义往来是正常之事,但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务必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即决不能碰纪律“红线”。
《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出相应处分规定。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比如,党员干部的朋友是其下属,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是一些商人、老板、个体户,在党员干部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内投资项目、经商做买卖,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在与朋友的日常往来中,还要注意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作出了处分规定。那么,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而且,礼尚往来不只限于该条明确规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无数案例表明,对于手中握着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交什么朋友,是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否则,一旦交友不慎,不但“友谊的小船”会翻,自己“人生的大船”也会说翻就翻。
公权决不能用来谋私情
患难识真交。遇到困难时,朋友之间自然应该相互帮助。但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利用公权来谋私情。
党员干部虽未收受朋友财物,但出于哥们义气或朋友交情,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企改制等活动或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这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可能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将根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来处理。
朋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饱含情义的一个称谓,而在纪律条文中,则有一个纪言纪语的概念——“他人”。《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专家介绍,该条规定是在原条例第七十五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将原条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扩大了规制范围,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专家表示,违反该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两个构成要件。判定某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严重,要根据主观动机、收受对方财物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收受对方财物的主体是“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而非党员本人。换句话说,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就是党员本人对收受财物不知情。如果是党员本人亲自收受,或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知情,就是受贿,属于违法行为,将根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有些时候,党员遵守纪律会被朋友视作“呆板”、“不够意思”,甚至有可能会使“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但党员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是党员就要严守纪律底线,而这其实也是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的最好方式。如果朋友不理解这一点,非得让党员不讲原则,不守纪律,以致铤而走险,甚至身陷囹圄,那么,这还算是真正的友谊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友谊的小船”就是翻了也毫不足惜。(白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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